关于公布权责清单即时调整情况的通知

中国好中医 198 2023-12-25 08:37:40

根据省委编办《关于省药监局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的复函》(皖编办清单函〔202160号)要求,现将《省药监局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予以公布。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6日


省药监局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序号

部门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调整

类型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1

省药监局

其他权力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4年第650号,国务院令2017年第680号修改)第十八条: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具备相应条件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并向临床试验提出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受临床试验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通报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的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备案管理办法和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2.《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第四十条:开展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通报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的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对临床试验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范

因法规调整,实施依据规范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二十六条: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具备相应条件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并向临床试验申办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受临床试验备案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通报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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