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国民族医药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候选单位和候选人进行公示的通知

中国好中医 70 2023-12-21 08:26:18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对全国民族医药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候选单位和候选人进行公示的通知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和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民族医药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06〕59号)的要求,现将全国民族医药工作先进集体候选单位和先进个人候选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从2007年6月13日至6月19日。     按照“全国民族医药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标准,如对公示对象有异议,可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和国家民委文宣司书面反映。凡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要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要具实名。     联系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严华国     联系电话:010-65914966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13号楼   邮编:100026     联系人:   国家民委文宣司   孟拥军     联系电话:010-66086387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2号   邮编:100800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1

全国民族医药工作先进集体候选名单  
(按照行政区划顺序排列) 内蒙古自治区中蒙医医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民族医医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研究所 广西民族医药研究所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研究所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民族医药研究所 云南省彝族医药研究所 西藏自治区藏医院 青海省藏医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医研究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维吾尔医医院  
附件2   全国民族医药工作先进个人候选人名单     附件3    全国民族医药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标准       一、先进集体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医药政策,在民族医药的继承、挖掘、整理、提高和创新方面,做出了突出成绩;     (二)机构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三)机构负责人创新意识强,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二、先进个人     (一)热爱民族医药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二)在民族医药的医疗、科研、教学、管理工作中,做出了突出成绩,得到了本单位、本地区的认可;     (三)从事民族医药医疗、科研、教学、管理工作5年以上。    
上一篇:国家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
下一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于文明在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项目汇报会上的总结讲话
相关文章
返回顶部小火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