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爱尔眼科医院涉嫌商业贿赂被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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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11 / 25
司富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中药审评审批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药在很多疾病领域具有特色优势,通过深入研究,能研发出具有临床价值的创新中药,中药新药审评审批机制的完善是促进中药新药研发的重要保障。您提出的进一步完善中药审评审批机制的建议对激发中药产业创新发展动力,开发更高质量的中药新药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进一步完善中药新药审评方法和评审标准体系”的建议
近年来,我局推动国家药监局根据中药审评审批实践经验和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经验,在《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中优化调整注册分类,畅通中药新药研发路径;结合“三药三方”成果转化实践经验,基于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和临床试验相结合的审评证据体系思维,积极推动构建符合中医药特点的注册审评证据体系。国家药监局高度重视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在中药研发和审评中的重要地位,发布了《中药新药复方制剂中医药理论申报资料撰写指导原则》、《基于人用经验的中药复方制剂新药研发指导原则(试行)》和《基于“三结合”注册审评证据体系下的沟通交流指导原则(试行)》等指导原则,初步构建了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和临床试验相结合的审评体系,对处方来源于医疗机构制剂、民间验方等具有人用经验的中药复方制剂新药的研发决策或注册申请提供了研发路径。同时在审评过程中,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提出严格落实药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践行“程序不减少、标准不降低”的科学审评理念。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国家药监局等有关部门从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发挥中医药比较优势层面出发,进一步推动中药新药审评方法和评审标准体系的顶层设计。
二、关于“突出中药专家在评审中的关键作用”的建议
为进一步构建完善符合中药特点的审评审批体系,保障和促进中药监管工作重大决策的科学性、权威性,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家药监局今年成立由两院院士、国医大师、资深专家组成的中药管理战略决策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委会共由40名人员组成,其中中国科学院院士2人、中国工程院院士16人、国医大师3人、资深专家19人。此外,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明确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由专家进行技术审评。国家药监局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组建了以两院院士、国医大师、中医药资深专家为组成的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专家审评委员会,对该类制剂的审评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突出了中药专家在中药审评中的关键作用。下一步,我局将继续配合国家药监局等有关部门,根据中药新药分类和特点,完善中药新药专家评议机制。
三、关于“进一步完善经典名方制剂审评审批管理规定,加快制定实施细则”的建议
经典名方是中医药理论指导实践历经几千年锤炼得到的产物,是中医药宝库的明珠。为贯彻落实《中医药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我局一直推进古代经典名方制剂的审评审批,发布了《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第一批)》,会同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古代经典名方关键信息考证原则》《古代经典名方关键信息表(7首方剂)》《古代经典名方关键信息表(25首方剂)》。下一步,我局将继续从中医药传承创新战略高度认识并把握古代经典名方研发的时代机遇,完善顶层设计,统筹目录、关键信息、审评审批和临床使用的整体规划,深入挖掘经典名方的科学价值,提升中药产品质量和疗效,引领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四、关于“尽快出台院内制剂研发新药实施细则”的建议
中药院内制剂是中药新药研发的源头活水之一。国家药监局等八部委联合发布《“十四五”国家药品安全及促进高质量发展规划》,提出加强对医疗机构制剂的规范管理,发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传承创新发展“孵化器”作用,鼓励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向中药新药转化。国家药监局正在探索建立横向联动机制,以临床需求为导向,加快推进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成果转化。同时建立“临床经验方—医疗机构制剂—中药新药”研发模式,建立多元化、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药临床疗效评价体系和技术指导原则体系,鼓励中药创新。2020年组织制定了《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将中药复方新药列为1.1类中药创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为第3类。下一步,我局将配合国家药监局,按照《药品管理法》《中医药法》等的要求,推动更多有利于院内制剂向新药转化的政策制定。
五、关于“进一步完善中药的单剂量包装规格管理”的建议
国家药监局高度重视药品规格的规范管理。2004年发布的《关于加强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管理的通知》规定“药品规格应当根据药品用法用量合理确定,一般不得小于单次最小用量也不得大于单次最大用量。……如申请增加的药品规格与同品种上市规格不一致,必须符合科学性、合理性、必要性原则,必须经过充分的论证,以免给临床合理用药造成混乱。”2021年发布的《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规定变更药品包装最小单位药品的数量属于微小变更。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微小变更,持有人在年度报告中报告即可。简化了变更程序,便于持有人变更药品包装规格,有利于临床方便使用。
六、关于“单味中药打粉制剂申报”的建议
国家药监局鼓励中药创新,积极推动中药审评审批机制改革,加快促进中药新药研制。根据《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对于新药材及其制剂,可按照中药新药1.3类进行申报。对于单味饮片打粉,除确有公认的临床习用历史的品种之外,在缺乏严谨研究的情况下,不适宜作为工业化产品大规模生产、使用,《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修订的技术指导原则》明确了相关要求。根据《中医药法》有关规定,医疗机构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的处方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
七、关于“依托大数据、信息化等现代技术,加快建立和完善中药临床疗效评价体系”的建议
《“十四五”中医药发展规划》提出健全中医药科研方法、评价体系,完善临床疗效评价技术、方法,推动中医临床诊疗标准、临床技术规范的制定。今年,我局根据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总体工作安排与《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建设项目遴选工作办法》有关要求,经综合评审,与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商确定了46家拟入库单位名单,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的任务之一就是加强信息化和数据中心建设,打造多学科融合基础研究平台。下一步,我局将以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的建设为契机,依托大数据、信息化等现代技术,加快建立和完善中药临床疗效评价体系。
八、关于“遴选疗效显著、安全性可靠的民间方药作为中药新药制剂加以开发利用”的建议
民间医药是我国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民间医药源远流长,为保障我国各族人民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许多民间医药技术、方法、方药和器械在民间长期使用,对一些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杂症疗效独特,具有深入挖掘和开发价值,是中医药自主创新的独特领域。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指出,加快构建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和临床试验相结合的中药注册审评证据体系,优化基于古代经典名方、名老中医方、医疗机构制剂等具有人用经验的中药新药审评技术要求,加快中药新药审批。《“十四五”中医药发展规划》指出,加强开展基于古代经典名方、名老中医经验方、有效成分或组分等的中药新药研发。支持儿童用中成药创新研发。下一步,我局将通过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中药创新能力提升项目”支持对名老中医经验方、医院协定方、医院制剂人用经验的规范化、系统化、结构化数据收集和保存,提高人用经验数据质量,为遴选疗效显著、安全性可靠的民间方药作为中药新药制剂加以开发利用提供更高级别的临床证据。
九、关于“关于中药材资源评估申报资料提交内容”的建议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中药注册申请,申请人应当进行临床价值和资源评估,突出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中也明确要求应当进行药材资源评估。另外,国家药监局2017年发布了《中药资源评估技术指导原则》。对于资源评估的要求主要基于如下考虑:首先,在新药研制阶段开展资源评估具有重要意义。一是保障中药资源持续稳定供给。要求企业采取的措施,如建立固定的种植基地,可避免工业化生产造成中药材资源急剧下降。二是保障中药产品质量可控。通过资源评估,要求企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可获得质量稳定的中药材,进而督促企业将对药品的质量控制延伸到田间地头。三是为企业研发产品上市提供决策支持。通过资源评估发现不能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预计可获得量与预计消耗量匹配的,提示慎重考虑产品的研发或上市。因此,无论是对于中药新药还是已上市中药,研制过程中有必要进行资源评估。对于中药注册申请,要求在申报资料中提交资源评估报告,目的在于引导申请人重视资源评估、主动开展资源评估工作。考虑到业界对于资源评估理念的接受可能仍需要一个过程,评估水平需要逐步提高,目前资源评估水平的高低尚未作为批准上市与否的决定因素。但能否持续获得质量稳定的中药材,对药品质量影响重大,因此,申请人在研究过程中、上市申请前及上市后均应重视中药材资源评估,进行动态评估。其次,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履行中药资源评估的主体责任。充分的资源评估需要对相应品种进行市场规模分析,了解所用中药材的供货源及中药材质量保障措施,计算实际使用量等,这些信息可能涉及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只有企业自身是最清楚的。申请人可结合所用药材特点、质量要求和可能的需求数量,开展资源评估相关研究工作,以保证中成药生产所需中药材资源能够稳定供给,实现中药高质量发展。最后,资源评估不同于资源普查,并不要求申请人对全国范围内生物学或生态学方面进行评估,而是针对申报品种本身所需药材在未来5年内的预计消耗量与预计可获得量之间平衡关系的评估,以及申报品种商业化生产对中药资源可持续利用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科学评估。资源评估借鉴了GMP中物料平衡的理念,强调中药材资源消耗量与可获得量的平衡关系,企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保证输入量不少于输出量,使可获得资源能够稳定供给生产需求。除强调中药资源的数量外,也强调中药资源的质量,坚持满足优质需求与保障供应相结合。
十、关于“关于已上市中药再评价”的建议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制定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进一步确证,加强对已上市药品的持续管理;第八十三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已上市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定期开展上市后评价。因此,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作为药品上市后再评价工作的主体,应当积极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再评价工作。同时,国家药监局高度重视中药上市后评价工作,委托有关科研院所开展了“中药上市后研究方法体系的建立”等中药上市后研究有关课题,探索建立中药上市后评价研究方法体系,为进一步建立完善的中药上市后评价技术规范奠定基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