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在黄山等地试点并在全省推行的中医优势病种按疗效价值付费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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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8 / 17
国中医药教函〔2007〕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为了继续做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我局组织提出了《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附件1)和《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教学计划》(征求意见稿,附件2),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继承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意见,于2007年12月30日前报给我司。
同时,请你们参照《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中的有关要求,先行遴选本地区的指导老师、继承人,于2008年2月20日前完成并上报本地区第四批师承工作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入选名单及《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申报表》(附件3)和《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申报表》(附件4),以上材料一式三份,连同电子版报我司教育处,电子邮箱:jych65914972@sina.com。
联 系 人:赵明 徐金香
联系电话:010—65914972 65063322—6702
附件:1.《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教学计划》(征求意见稿)
3.《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申报表》
4.《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申报表》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