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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5 / 15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飞行检查结果公告(2023年第4号)
2023年9月22日,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厦门市康林药业有限公司进行飞行检查,现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企业注册地址 |
飞行检查时间 |
不合格项目情况 |
综合评定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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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同安区凤岗二里1-105号 |
2023年9月22日 |
严重缺陷项,主要缺陷项,一般缺陷项 |
不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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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定代表人 |
企业负责人 |
质量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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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佳成 |
梁资林 |
梁资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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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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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未能诚信经营,现场提供材料存在造假行为。(**00402)如: 1.1企业于2023年8月4日变更质量负责人为梁资林,现场配合检查人员白静怡自述门店现岗3人均为2023年8月4日上岗,但企业提供《2023年年度培训计划》计划时间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主讲人、拟定人、批准人均为梁资林;《培训实施记录表》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10日,现岗3人均参与培训,有培训记录且进行签到。 1.2辨色力检查时间与记录不一致,如采购员李清华《员工个人健康档案》辨色力检查时间为2023年5月9日,现场提供辨色力检查表时间为2023年8月23日;验收员白静怡《员工个人健康档案》辨色力检查时间为2023年6月25日,现场提供辨色力检查表时间为2022年7月15日。 2、企业未具有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条件。(**12101)如: 2.1企业未能现场提供组织机构图、质量管理文件及现岗人员的花名册及聘任书等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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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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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经现场检查,发现厦门市康林药业有限公司严重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该企业依法采取暂停销售药品的风险控制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定的,移交稽查部门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