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紧急进口未在中国注册医疗器械出具进口证明的公告

中国好中医 190 2023-12-25 08:31:15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司《关于紧急进口未在中国注册医疗器械的意见》,为配合工信、卫健、海关等部门做好进口通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未在中国注册的医疗器械,应符合美国、欧盟和日本相关产品标准。

二、企业需提供拟进口境外医疗器械的境外上市证明文件、产品检验报告及中文翻译件,并作出产品质量安全承诺。

三、对于省级联防联控机制下认为确需进口的,且符合上述要求的未在中国注册的境外医疗器械,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出具该批物资进口证明。

以上措施属于此次疫情防控的临时应急措施,疫情结束后自行解除。

 

联 系 人:张晨旭 15022566266

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邮编230051

电子邮箱:chxuzh@163.com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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