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爱尔眼科医院涉嫌商业贿赂被立案调查
270668
2024 / 11 / 25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原副局长 田景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的实施是全国卫生战线上的一件大喜事,是中医药行业在21世纪新的里程碑。
今天在这里座谈《条例》,使我不能不回想中医药上个世纪走过的艰辛历程。1929年国民党政府第一届卫生委员会议上,有代表提出“废止旧医以扫除医事卫生之障碍案”并获得通过。这激起了全国热爱中医药的人士的抗争,尽管由于中医药界和人民群众的反抗,最后国民党政府迫于压力而未实行该法案,但中医药所受的打击依然深重。
1949年新中国成立,中医药事业在人民政府的领导关怀下,从奄奄一息中苏醒,当时有人称作是迎来了中医的春天。建国50多年来,中医药事业得到蓬勃发展。昨天我参加了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的闭幕式,联合会有来自43个国家和地区的118个中医药学术团体加盟,在佘靖主席宣布闭幕后许多外宾朋友仍然依依不舍,许久不肯离开会场。此情此景,令我想起毛泽东同志在1953年说过的话,“我看我们中国人民要为世界人民做出贡献的话,中医是个好项目。”时代在变化,进入21世纪,中医药在为广大人民群众防病治病中发挥的作用依然是不可替代的。
《中医药条例》的问世,为保证中医药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证。希望各位当好《条例》的宣传员,当然,这首先必须要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相信《中医药条例》一定能够原原本本地贯彻落实下去。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会长 陈可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的正式施行,对于保护、扶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规范中医药事业的管理,弘扬我国中医药文化,弘扬民族精神有重要作用,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件。
就中西医结合而言,《条例》中有一句十分有份量的规定,即“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我觉得这句话写进《条例》很不简单,是半个世纪继承发展中医药事业的一项总结,说明中西医两种医学体系有机结合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已经无可争议。它是国家意志,也凝聚了社会共识。
卫生行政部门在推动《条例》的实施方面,应当有机构管理,并有细则,有规划,有近期和远期目标。笼统地说中西医互相学习、互相补充还不够,应该继续提倡和组织西医学习中医,领导要促进中西医在感情上团结合作,在行动上互相取长补短,学术上有机结合。过去几十年,大家在这方面作了大量工作,但离国家要求、社会和群众需要,以及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都有差距。中西医结合工作者应该不懈努力,认真贯彻《条例》,也希望领导更好地组织推动。
南京中医药大学校长 项 平
《中医药条例》的颁布施行,为中医药高等教育加速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言简意赅的《中医药条例》,将“中医药教育与科研”单独成章,所占篇幅比重在所有章节中最大。该章开宗明意:“国家采取措施发展中医药教育事业”,充分说明了中医药教育在中医药发展进程中的基础地位和重要作用。而《中医药条例》中的一些具体规定,将对中医药高等教育的发展,起到直接的推动作用。如《中医药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继承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良好的职业品德,等等。这些内容具体、可操作性强的规定,为中医药高等教育的内容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为我们的中医药高等教育事业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积极贯彻《中医药条例》,需要我们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强化落实,主动吸纳多学科研究成果,加速中医药现代化进程。当今世界,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任何一个学科的发展,都离不开其他学科最新研究成果或技术手段的支撑。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的中医药发展实践同样证明:中医药发展,也离不开多学科的支撑。“九五”以来,全国众多的中医药高等院校都在积极拓展与中医药相关的学科和专业,以期吸引、积聚、培养更多的多学科人才,为中医药现代化提供更强有力的智力支持与技术支撑,应该说这与《中医药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应当注重运用现代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开展中医药研究的要求是相吻合的。中医药界从主管部门到普通工作人员都应满腔热情地支持中医药高等院校的这一选择和转变,在政策上多给予指导和扶持,在实际工作中给予关心和帮助。
我们要进一步加强中医教育基地建设。中医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科学,高水平的中医药教育离不开高质量的教育教学基地。在我国,由于医学教育与医疗实践分属教育与卫生两个不同的行业部门主管,因此我国各地的医学教育特别是中医学教育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基地建设与教学要求结合不紧密的现象,这不仅影响了中医学人才培养质量,而且使我们的科研工作也同样存在着基础研究与临床研究结合难以相互渗透的问题。长此以往,必将影响包括中医学在内的我国医学整体发展水平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保健质量。
北京中医药大学校长 郑守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中国中医药界乃至整个卫生界的一件大事,意义深远。标志着中医药事业由此走上全面依法管理、依法发展的新阶段。为了更好的落实《中医药条例》,我有以下三点建议:
宣传到位,认识到位。要抓好以中医药内容为主的健康教育,让广大群众更加了解中医药在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提高全社会对中医药的认知率和依赖度;要抓好中医药单位和人员的宣传和贯彻工作;要抓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宣传与沟通工作。
用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进一步明确发展中医药事业的历史使命。继承发扬中医药学,加强中国优秀民族传统文化建设,使之为成为当代中国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持中医特色,赋予现代特征,使中医药成为集中代表21世纪先进生产力的生命产业和现代健康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与服务水平,更好地为集中代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人民健康事业作出贡献。
既要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更要加强自身的内涵建设。中医首先要自强。中医药单位与人员要努力发展中医药学术,积极发展中医药事业,通过自身的努力,加强内涵建设,不断提高学术水平、临床疗效、经济效益与社会贡献率,获得社会的认可和信赖,通过增加自身的活力与竞争力,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第二要自觉。必须树立文化自觉的意识,既要看到中医药学的特征与优势,又要看到自身的不足与缺陷,找出存在的问题与差距,有针对性地改进与提高。第三要创新。在新世纪,中医药继承发展的环境、社会对中医药的要求也有了新的变化,必须从国际化、大科技、大卫生新的视野来重新审视中医药继承和发展的新思路与新措施。
中国中医研究院名誉院长 唐由之
《中医药条例》共六章,三十九条,内容很丰富,包括医疗、科研、教学甚至医生的继续教育等等。《条例》强调在中医的临床科研方面要保持中医特色,同时强调要运用现代的科学技术,这一点意义十分重大。中西医要有机地结合,不是一般机械生硬的结合,实现“有机”两个字,要求我们今后要做更多深入的研究,创造出新的理论。
《条例》还要求,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政府应当加大对中医的投入。这将有利于促进中医事业的发展。这些精神需要大家认真学习领会,真正贯彻。
我认为在《条例》实施后,中医药的发展将步入一条崭新的轨道,《条例》激励了中医药从业人员的积极性,他们一定会为中国人民与世界人民的卫生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中国中医研究院院长党委副书记 曹洪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将于10月1日施行,这是中医药行业的一件大好事,也是我国中医药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条例》的出台,一方面凝结着几代人为中医药事业奋力拼搏的心血,另一方面也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中医药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我们应该以《条例》实施为契机,营造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宽松环境。要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形成全社会重视中医药、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氛围,使中医药能为人民的身体健康、为小康社会的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在行业内,要以《条例》为依据,规范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管理,推动中医药医、教、研、产等事业的协调发展。
当前要以推进《条例》落实为重点,采取有利措施,建立有效机制,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中国中医研究院最近下发了认真学习贯彻《条例》的通知,提出从3个方面来推进《条例》的落实工作,并召开了名老中医专家为主的座谈会,依据《条例》的规定,以整顿医疗秩序为切入点,制定了一系列措施与规定,在推进《条例》落实方面迈出了第一步。
我们还应该把握医药发展的关键问题,逐步发展战略研究,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条例》文字不多,但其中许多都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关键问题,有必要开展深入研究。如 “推进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推进中医药现代化”、“探索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加强重点中医药科研机构建设”、“推进中医药国际传播”,这些命题都需要我们开展相应的战略研究。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局长 谢阳谷
政策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前提保障,我国三代领导人对中医都有非常重要的讲话给予肯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省区根据需要,分别出台了中医药条例,在各地区实现了中医药管理的法制化,极大促进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的出台,从根本上来说,是把中医药总体纳入了法治的轨道,是中医药法制化建设与时俱进的成果与结晶。国家条例的出台是对地方条例的一种肯定,同时也是对地方条例的完善。
北京市将在10月份召开一个主题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的誓师动员大会,对两年来《北京市中医药发展条例》贯彻的一个检查、汇报。我们要把宣传贯彻《中医药条例》作为北京中医药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要与今冬明春防止SARS反弹有机结合起来。既围绕着当前的重点工作,又要在《中医药条例》的指导下,有计划地发展中医工作,来回报首都人民对中医的热爱。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中医医院原院长 李乾构
《中医药条例》的颁布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中医事业的重视和支持,标志着中医药事业从此走上了依法管理的新阶段。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依法推进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中医药条例》将中医药工作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与作用,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目标,党对中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等内容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明确了各级政府及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对发展中医药的职责、权利和任务,规范了中医药的医疗、教育、科研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的行为准则,为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证。
中医药学是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遗产,是一个伟大的宝库。她曾为中华民族的繁衍昌盛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同样,她一定能为今天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据调查,目前我国医院年门诊量为39.31亿人次,中医与中西医结合诊治12.81亿人次,占门诊总人数的32.59%,也就是说全国1/3的门诊量是由中医和中西医结合来承担的。
我作为从事中医工作的人大代表,在每年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都呼吁中医立法。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颁布了,我们全国中医药行业的同仁要认真学习《中医药条例》,深刻领会《中医药条例》,大力宣传《中医药条例》,全面贯彻《中医药条例》,促进中医药事业在依法管理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北京中医药大学教授? 王 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的基本宗旨是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保障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体现在三个方面:一、进一步明确了中医药的社会地位和作用;二、明确了政府的职能作用;三、指出医疗、科研、教育方面应如何发展。在科研方面提出要纳入国家的科学发展规划,教育方面提出了正规教育和继续教育,特别是师承教育,医疗方面包括医疗机构的市场竞争,这些都需要政府来扶持、引导。
《条例》体现了发展中医药的指导思想、发展战略、目标及措施。《条例》中多次提到要继承与创新,要中医药现代化,中西医有机结合来发展中医药,体现了国家对行业的指导。所以关于中医药要不要现代化,我们不需要再争论下去了,而是要着手中西医如何融合互利,创造我们国家特色的医药体系。继承重要还是创新重要也不需要再争论了,重要的是如何实施,这一点上我们应该统一思想。
《条例》体现了行政法规、管理手段以及我们的行为规范,其中包括个人及从业医疗机构的行为规范。
《条例》体现了根本目的,从第一条到最后都体现了中医药事业的根本目的是要更好地服务于人民健康,我们中医药的作用就在于为人民健康服务。
《条例》还有一个突出点,就是提出了要发挥中医药的优势特色,遵守自身规律。在总则第四条、第二章第九条、第四章三十条,都从不同方面体现了这个提法。
最后《条例》的一个落脚点,中医药要为人民提供质量优良的服务,尤其是要解决好常见病和疑难病的问题,这是我们每一个中医药工作者和中西医结合工作者当前及今后一段历史时期的任务。国家为我们制定了这样一个法规是一个里程碑,我们中医药工作者应该回答一个问题:我们的学术水平是不是也是一个里程碑,这个里程碑和那个里程碑之间的联系是什么?目前我们学术工作者值得忧虑和需要重视的一个问题,就是整个学术水平以及素质的提升,贡献度、显示度怎样?我们必须在很多常见病和疑难疾病中显示我们的整体学术水平,在今后中医药学术发展中更好的为人民健康服务。
中国中医研究院中药研究所研究员 王孝涛
《中医药条例》是保障和发展中医药事业的第一部法定文件。体现党和政府对中医药事业一贯的重视和扶持,也是中医政策的延续和发展。《中医药条例》施行确是中医药发展史上的一大喜事。
《条例》第29条提出,保护野生药材资源和人工代用品的研究和利用,要求合理开发,建立种植、饲养基地,产业化模式生产等措施。这将有利于缓解中药资源短缺问题,实现中药材的可持续发展。
《条例》第30条指出:“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和鉴定活动,当应体现中医药特色,遵循中医药自身的发展规律”。这将使今后有关中医药和科研成果评审鉴定更加公平、公正、合理,有利发挥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和聪明才智。
《条例》4条指出,中医药现代化“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这就摆正了中医药现代化的方向,经过实践不断研究,有新的发展,才可能真正实现中医药的现代化。
中国中医研究院信息研究所所长 陈珞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是中医界几代人前赴后继、共同努力的结果,我们要像爱护眼睛一样爱护它,珍惜生命一样珍惜它。
1929年2月23日,当时的国民政府第一次卫生工作会议上,通过了废除中医案。全国中医界群情激愤。3月17日,全国中医罢医一天,全国药商罢市一天,六千多位中医自发在上海开大会,连南洋的中医界都来了。随后又到南京去请愿,斗争。在这种情况之下,当时的国民政府就设立了国医馆,有十几个人,一年的经费是一万块大洋,后来一年才给四千块大洋,工资都发不出。第一次反废除中医斗争的成果就这样夭折了。1936年还颁发了一个“国医条例”,但1937年抗战暴发后,就成了一纸空文。这是中医界第一次立法斗争。
第二次立法斗争是建国初期,当时卫生部的个别领导采取了排斥歧视中医的政策,颁布了4个限制中医的条例,受到了党中央和毛主席的严厉批评。
第三次立法是在“文化大革命”以后,当时卫生部与中医司在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以后,向中央写了报告,颁发了中发[78(56)]号文件,提出建7个中医研究基地,还提出中医要给专款,这样为中医立法做了准备与促进。
第四次立法,在国家条例没有颁布的情况下,各省的中医药条例纷纷出台,真正推动、促进了《中医药条例》的颁布。
贯彻落实《中医药条例》,首先需要完善补充条例的法律体系。我们的《条例》在国家来说是个二级法,但在中医药行业里是个母法。光有母法不行,还要有子法,还要有中医药的部门规章,还要有行业标准,我们这个法才能得到贯彻落实。
落实《条例》还要加强中医药政策的研究,中医药事业与学术的发展,既要靠法律的保护与规范,更要靠政策的扶持指导和管理。也就是说,具体行业建设与学术管理不能依靠国家的强制手段,靠的是国家政府行业的各项具体政策,所以我们中医药行业还需要在法律之下制定有关的政策,更好的促进我们中医药事业的方方面面的发展。
中国中医研究院原副院长 赵田雍
继承、创新、发展是任何自然科学(包括学科)在发展过程中必须解决的一个永恒的问题。中医药学及其所属的学科同样必须解决好,才能真正推动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促进其学术提高。
《中医药条例》第四条明确提出:“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学习、贯彻好《中医药条例》就是正确处理好继承、创新、发展的关系,也只有处理好这些关系,才能真正推动中医药理论的不断创新,中医药技术的不断进步,才能真正为人民提供更好的服务,才能真正地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回顾中医药学发展的历史,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医药所取得的各项成果,没有一项不是创新的结果。随着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疾病谱的变化和人民群众的需求,中医药学也必须发展,才能为人民群众提供诊疗疾病、保证健康的优质服务。这就需要先进的诊断技术,精湛的治疗技术,优秀的护理技术以及比较低廉的价格来保证。要达此目的,必须靠创新来推动。
创新,不是凭空的,是有着深厚的基础的,这个基础就是中医药学的理论体系。而要掌握这些理论,并灵活运用于医疗、科研、教学实践,就先必须搞好继承。继承是创新的基础,也是先决条件。好比练武术,不管是哪一种武术都必须先练好站桩,桩功是武术基础,俗话称之为下盘功夫。中医药学的理论体系、诊断方法、治疗技术、护理技术、养生保健方法等均有深厚的基础,必须学好、掌握好,必须继承下来。在这个基础上进行创新,发展中医药学的理论,提高中医药学的学术水平,也才能谈得上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中国中医研究院中药研究所所长 黄璐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的实施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中医药的支持,为中医药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并对中医药的发展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作为一名从事中药研究的科技人员,我认为《条例》第29条“国家保护野生中药材资源,扶持濒危动植物中药材人工代用品的研究和开发利用”的内容,非常重要且及时,中医药发展不能建立在一个物资贫乏的基础上,现在有了《条例》的保障,为中药资源的研究和开发支撑起了一片广阔的天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