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将山荷叶合剂、百令颗粒和连芩珍珠滴丸转换为非处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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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11 / 29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桂药监生稽罚〔2024〕21号
案件名称:桂林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山豆根(批号:190601)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桂林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9年6月4日生产山豆根(批号:190601)规格1000g/袋共生产山豆根26.25kg,入库26kg,留样0.25kg。
当事人销售山豆根(批号:190601)14公斤,含税金额为1260.00元。
当事人收到药品不合格报告后向使用单位发出了药品召回通知单,截止目前,共计召回山豆根(批号:190601)0kg。本案货值金额共计2362.50元(90元/kg×26.25公斤=2362.50元),违法所得共计1260.00元(90元/kg×14公斤=1260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销售假药山豆根(批号:190601)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库存的12公斤和留样0.25公斤山豆根(批号:190601)共计12.25公斤;
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贰佰陆拾元整(¥1260.00元);
并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贰仟叁佰陆拾贰元伍角(¥2362.50元)三点五倍罚款计捌仟贰佰陆拾捌元柒角伍分(¥8268.75)。
以上罚没款共计玖仟伍佰贰拾捌元柒角伍分(¥9528.7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桂药监流稽罚〔2024〕13号
案件名称:广西仁士*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假药五加皮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广西仁士*药业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假药五加皮(批号:220301)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贰佰零伍元肆角(¥1205.4)。
没收不合格五加皮(批号:220301)3.2kg。
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贰佰零伍元肆角(¥1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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