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林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醋延胡索案(法人孟庆军)

驻外采编 414709 2024-05-07 09:06:03

安徽林峰药业有限公司


处罚名称:

安徽林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醋延胡索案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

违法事实:

接省局《关于转办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2023〕515号)。

生产药企:安徽林峰药业有限公司

不合格药品:醋北柴胡(批号230801)

报告编号:YPCY20231579

检验项目:部分检验

不合格项目:【性状】【检查】


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的内容:

1.没收不合格醋北柴胡(批号230801)447.5kg;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壹佰零捌元肆角贰分(1108.42元);

3.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2.1倍的罚款计贰拾壹万元(210000元);

罚没款共计贰拾壹万壹仟壹佰零捌元肆角贰分(211108.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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