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销售劣药鹿茸,厦门鹭燕药业公司案被公开处罚(法人李曦)

驻外采编 370810 2024-05-06 10:48:05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厦门鹭燕药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350206MA35D5LC30

住所(住址):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1004401C单元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曦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1004401C单元

根据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线索移送函(宁市监函﹝20243号),我办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销售劣药鹿茸。经对当事人药品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执行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质量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对涉案批次药品的进货渠道合法、药品采购与收货记录、入库检查验收记录真实完整,药品的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未违反有关规定且有真实完整的记录。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资质证明材料、线索移送函、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经检验“性状”项目不符合规定的鹿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为劣药。当事人销售劣药鹿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药品购销过程中程序合法,票据、上游供应商资料齐全,履行了药品资质审核、购进验收和储存养护义务,未发现当事人存在违反《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以及《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第八条的规定,依法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本办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涉案批次药品违法所得15.95元(人民币壹拾伍元玖角伍分)。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上

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

                              (印 章)

                             2024年327





(我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份送达,份归档, 份留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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