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法院公布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起典型案例

中国好中医 442446 2024-04-26 16:47:10

3月3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座谈会,总结五年来全省法院开展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情况,并公布十起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一、刘某强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份,被告人刘某强未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在河南省封丘县曹岗乡王卢集村南距黄河大堤约4公里黄河河道内开采河砂,该地属于开封市柳园口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范围。经查,被告人刘某强将非法开采的河砂组织车辆运至封丘县宏祥商砼有限公司曹岗分站,约6897.69吨,销售价值151740元,拉至王村乡刘庄村河砂约549吨,价值约12078元。被告人刘某强在禁采区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共计163818元,截止本案提起公诉前,被告人刘某强已全额退出违法所得。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强犯非法采矿罪,到案后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综合全案量刑情节,判决被告人刘某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对侦查机关没收的违法所得163818元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砂石资源是黄河河道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黄河河道砂石无节制的掠夺性开采,将使河道涵养水源能力大幅度下降,一方面会造成主河道缺水,甚至出现河水断流;另一方面会导致地下水下降,影响河道生态系统平衡,造成生态环境恶化。同时,非法开采过程中对砂石进行水洗、筛分所产生的尾砂、污水会严重影响河道水质和河道的行洪安全。保护绿水青山,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服务和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是人民法院的重要使命。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从严惩处在黄河河道内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功能,以实际行动筑牢绿色法治屏障,不仅有力地震慑了犯罪,而且对促进矿产资源的有序可持续开发利用,维护黄河流域生态系统平衡具有积极的教育示范作用。

二、某专业合作社、孙某勇等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封丘县某专业合作社股东孙某勇等7人对月牙湖鱼塘清淤采砂,未向有关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2018年5月18日和8月31日,封丘县河务局、封丘县环保局分别对孙某勇等人下达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被告人孙某勇等仍继续采砂、卖砂,直至2018年10月份停止采砂。经河南省基本建设科学实验研究院有限公司鉴定,该湖处河砂为特细砂。经封丘县众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封丘县价格鉴定中心对遗留在现场的砂堆价格认定,结合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某专业合作社、被告人孙某勇等7人非法采砂价值364.4409万元。自2018年8月14日至2019年2月23日被查处时,共得卖砂款212.6429万元。

【裁判结果】

封丘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专业合作社、被告人孙某勇等7人违反矿产资源法,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遂判处某专业合作社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勇等7人有期徒刑三年等不同的刑罚,并处罚金,非法采砂价值364.4409万元依法予以追缴;扣押的赃款25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

封丘县陈桥黄河湿地是国家级鸟类保护区,处于黄河下游“之”字洲头,地势平坦,水流缓慢,中上游随河水裹挟的大量矿产资源在此沉淀,矿砂、铁砂资源丰富。从九十年代中期起,此地非法采砂、捞铁案件不断发生,水政部门、政法机关多次打击,但受巨额利益驱使,仍有不少人继续顶风作案非法采矿,严重破坏黄河生态环境。人民法院准确把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战略定位,充分认识肩负的神圣职责和重要使命,本案中严厉打击严重破坏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依法严惩7个自然人和1个单位,彰显了人民法院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黄河生态环境的责任担当。

三、李某杰等人盗掘古墓葬案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被告人李某杰等人利用事先准备好的木板、木棍、编织袋等,先后两晚在花生地挖掘盗洞。李某杰组织挖洞,被告人刘某波负责扛土,张某和谢某周负责放哨。9月15日中午,李某杰、刘某波在花生地查看情况时被村民发现并报警,二人遂被抓获。案发地点处于梨林镇裴城汉墓地,本次盗掘区域古墓葬的年代为汉代,盗洞位于M1和M2墓室中间区域,M1、M2为大型贵族墓地。经济源市文物工作队现场调查,李某杰等人挖掘盗洞位置位于全国文物重点保护单位裴城汉墓地核心区域。经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河南站鉴定,被盗现场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轵国故城保护范围内,未对古墓葬墓体造成破坏,但对轵国故城区域的文化遗存造成较严重破坏。轵国故城对研究济源地区的历史及古代墓葬的形制、类型、葬制、葬俗等,具有极高的历史和科学价值。

【裁判结果】

济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杰伙同被告人刘某波、张某等人违反国家文物管理法规,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盗掘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对轵国故城区域的文化遗存造成较严重破坏,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判决:一、被告人李某杰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5000元;二、被告人刘某波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三、被告人张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000元;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古墓葬本身具有不可再生的特殊性质,一旦遭受破坏将对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造成不可逆的破坏,造成社会公共利益重大损害。本案被告人盗掘的古墓葬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轵国故城保护范围内,该墓葬对研究济源市一带先秦至汉唐时期的文化具有一定的历史和科学价值,是黄河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对盗掘古墓葬的犯罪事实、犯罪行为已经构成既遂作出正确认定,并判处相应的刑罚,严厉惩治了盗掘古墓葬的犯罪行为,有力保护了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与保障。

四、韩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在2022年6月禁渔期间,被告人韩某某在新安县黄河小浪底水域禁渔区内,驾驶船只,使用抬杆推网的禁用方式捕捞水产品,后将捕捞的水产品出售给他人,获利19512元。案发后,非法获利已全部退缴。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进行捕捞水产品,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韩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赃款。遂判决被告人韩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作案工具(渔网二套)予以没收;对被告人韩某某自愿退缴的违法所得19512元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法律法规设定禁渔期、禁渔区,禁止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以保护水生物的正常生长繁殖,保证水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毒鱼、电鱼、小网目捕鱼等方式是法律严厉禁止的捕捞方式,不仅对水体中的大小鱼类产生灭绝性影响,还会影响其他水生动物、水生昆虫和各种微生物的生存,对整个生态链带来毁灭性的破坏。本案案发地系黄河小浪底水域,属于我省生态环境重要区域和敏感区域,该区域实施禁渔制度是养护黄河水生生物资源,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推进水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保护和恢复黄河渔业种类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维持生物多样性具有多重意义。本案的依法处理,有力打击了破坏渔业资源的非法捕捞行为,广泛宣传了非法捕鱼的危害性和禁捕政策,提高了小浪底周边居民保护渔业资源的意识,筑牢小浪底水域乃至省内黄河流域渔业生态屏障。

五、马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31日,属于禁渔期内,被告人马某伙同王某斌(另案处理)在三门峡市天鹅湖国家湿地公园内的青龙湖(禁渔区),使用逆变器、电瓶、电竿等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王某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系共同犯罪,且马某为主犯。马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判决马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没收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

【典型意义】

国家公园在自然保护地体系中居于主体地位,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关键区域中占首要地位,在保护最珍贵、最重要生物多样性集中分布区中占主导地位。天鹅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以黄河、青龙湖、苍龙湖自然山水为主体,现有面积8850亩,其中陆地6150亩,水面、滩涂2700亩,生态环境良好,水生动植物丰富,是候鸟地天堂,每年11月至次年3月,万余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天鹅在此栖息越冬,三门峡因之被誉为“天鹅之城”。本案系在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禁渔区内非法捕捞水产品引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性质恶劣,破坏性大,损害湿地生态环境。人民法院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保护天鹅湖国家湿地公园的水产资源,有效维护了湿地生态环境和功能,为白天鹅迁徙越冬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六、陈某与赵某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18日,赵某与陈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赵某将位于郑州市惠济区原二分场防洪坝以北嫩滩河沟1213亩土地承包给陈某经营,承包期20年,如因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和区域经济发展建设等被占有或发生政策变化,陈某应无条件服从。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履行。陈某随后与多名养殖户签订承包合同,由养殖户在其承包的土地上进行渔业养殖。2019年12月10日,赵某收取陈某2020年全年承包费954000元。2020年7月16日,郑州市惠济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黄河生态保护和滩区治理指挥部发布关于黄河滩区退出渔业养殖收回鱼塘占地的通知,要求养殖户在7月25日前拆除搬迁。养殖户2020年7月25日与郑州市惠济区大河路街道办事处签订《退出渔业养殖协议书》,陆续退出黄河滩区渔业养殖。陈某2021年7月5日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其与赵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判决赵某返还其多交纳的承包费。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政府为治理黄河生态环境收回案涉鱼塘所占用土地引发的纠纷,陈某响应政府要求退出渔业养殖,符合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陈某已经交纳2020年全年承包费,使用承包地8个月,赵某应将下余4个月承包费334553元退回。遂作出判决: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陈某承包费334553元。

【典型意义】

黄河滩区及湿地治理是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中极其重要的一环,也是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地带。《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等都对黄河滩区综合治理和湿地保护提出明确规定和要求,政府为治理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清退案涉鱼塘符合法律规定和文件要求。由于历史原因,滩区土地被利用开挖鱼塘的问题比较普遍,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大背景下,渔业养殖退出后不可避免会引发一些土地使用权方面的争议。人民法院在厘清双方责任的基础上,依法公正作出判决,不仅有效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力服务保障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的顺利实施。

七、安阳市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非法排污案

【基本案情】

安阳市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用水泵将多级沉淀池内的废水抽到池南25米外的坑内,该坑未采取防渗漏措施。内黄县环境保护局经过立案、调查等程序,2020年9月作出内环罚字〔2020〕第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处以45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安阳市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义务。内黄县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内黄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内环罚字〔2020〕第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服务保障黄河流域污染防治攻坚战,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对于非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水、大气、土壤污染的行为,必须严厉予以打击。本案行为人在处理废水时未采取防渗漏措施,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触犯法律,侵害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环保部门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正确。在被处罚人不履行义务时,环保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违法者予以强制执行,不仅严惩了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而且警示教育了其他经营者。

八、河南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非法排污案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3日,河南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在原孟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2020年5月28日,原孟州市环境保护局向该公司颁发排污许可证,排放去向为“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受纳污水处理厂名称为“中信环境水务(孟州)有限公司”。2022年4月14日,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废水经沉淀池溢出,流入西门外侧麦地内,废水排放去向与其排污许可证要求不符。2022年4月19日,焦作市生态环境局立案调查。5月7日,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豫0883环罚告字〔2022〕27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于同日送达。5月11日,该公司出具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并申请听证。焦作市生态环境局6月10日组织召开听证会。7月20日,焦作市生态环境局对河南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56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7月26日送达。该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河南某食品饮料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方式排污,无论其排放的污染物是否达标,是否对环境实际造成损害,均应受到处罚,判决驳回河南某食品饮料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水污染防治违法案件。尽管生产企业依法申请了排污许可证,但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方式排放符合标准的污水,而是通过其他方式排放达标污染物,实际上是特殊类型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即使排放的污水符合标准,但依然存在氨氮、磷等化学物质,在未经专业处理的情况下随意排放,依然能造成水质恶化、水体污染等污染后果,甚至导致周边群众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本案的依法审理不仅有效打击了违法排放污水、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为环保执法部门处理未按照规定方式排放达标污水的行为提供了参考,也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对污染环境违法行为从严惩处的态度,体现了人民法院以最严法治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决心。

九、濮阳县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

管理中心妨碍行洪案

【基本案情】

濮阳县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在濮阳县渠村乡三合村控导工程-3坝至-4坝临河滩地内建设“湿地生态园”项目,这一行为阻碍行洪,扰乱河道管理秩序,违反《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申请执行人濮阳黄河河务局第一黄河河务局2021年6月6日依法对其作出濮一黄罚决字〔2021〕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66000元。被执行人经催告后,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遂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查认为,濮阳县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为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违反《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濮阳黄河河务局第一黄河河务局作出处罚决定正确。遂多次约谈双方当事人,并促使双方就申请强制执行事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交纳了罚款,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

【典型意义】

濮阳县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地处黄河下游滩区,在蓄洪防旱、涵养水源、净化水质、控制土壤侵蚀、降解环境污染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生态功能。湿地管理中心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开发建设“湿地生态园”,目的是对黄河滩区进行开发利用,但没有把握好生态保护与开发之间的关系,违反《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严重影响黄河行洪、防洪安全,破坏了黄河生态环境。在本案强制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拓宽工作思路,在“罚”与“治”中寻找平衡点,把工作重点放在恢复生态环境上,主动引进案件磋商机制,并与河南省河长办、郑州铁路检察院进行必要沟通,多方合力,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修复了被破坏的黄河河道生态环境。

十、中牟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妨碍行洪案

【基本案情】

中牟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在黄河河道内建设砖混结构的鱼塘管理房,妨碍河道行洪。2022年4月11日,中牟黄河河务局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 2022年4月15日前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排除阻碍。中牟某水产公司未自行拆除,中牟黄河河务局将该案移送中牟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进行强制拆除。中牟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中牟某水产公司作出并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中牟某水产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拆除义务。中牟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决定组织相关部门对中牟某水产公司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强制拆除,拆除时间为本拆除决定公告之日起7日内。中牟某水产公司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中牟某水产公司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建设鱼塘管理房,对河道行洪构成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中牟某水产公司经责令改正、催告,未自行拆除。中牟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法作出涉案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中牟某水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营造良好的河道管理秩序,对确保黄河安澜,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在河道管理范围进行违法建设,可能破坏河道内生态平衡,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影响防洪防汛工作,对黄河两岸居民和生产安全造成潜在危害。因此,对该类违法行为,必须严令整改取缔,彻底消除行洪障碍和各种安全隐患。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机关打击河道违法建设的行政行为予以支持,彰显了人民法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黄河河道管理秩序,守护黄河安澜的责任担当。(通讯员 于猛 张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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