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中国好中医 49 2023-12-25 08:46:03

根据国家及自治区药监局统一安排部署,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管系统以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为抓手,深入排查化解药品领域安全风险隐患,严厉打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全市药品市场秩序,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现将全市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中查处的具有一定典型性、代表性案件通报如下。

一、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某医美机构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案

2023年4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根据相关线索,对新疆懿后唐美人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懿后唐美人医疗美容诊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94瓶(其中26瓶已使用),货值金额27万余元,违法所得7644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22〕1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涉案药品属于医疗毒性药品、注射剂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涉嫌构成犯罪。同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以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二、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某诊所使用劣药案

2023年4月28日,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天山区某诊所药房货架上存放有“人胎盘组织液”等4种药品共计4盒,均已超过有效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上述药品为劣药。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依法处以没收超过有效期药品并处罚款10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某分店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3年3月22日,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水磨沟区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某分店经营场所待销售的连花清瘟胶囊等5个品种药品共25盒,不能提供以上药品的随货同行单、发票及供货商的相关资质。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依法处以没收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企业购进连花清瘟胶囊等5个品种药品25盒、没收违法所得3396.8元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某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管理义务案

2023年4月至8月期间,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多次对沙依巴克区某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市场开办方某服务公司未定期对入场化妆品经营者进行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时未及时制止并报告,当事人未履行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方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主体责任落实不严。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法处以警告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某皮肤管理中心使用无中文标签化妆品案

2023年7月18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皮肤管理中心使用的6个品种化妆品共计48支均无中文标识。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当事人依法处以没收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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