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将山荷叶合剂、百令颗粒和连芩珍珠滴丸转换为非处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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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11 / 29
近日,四川、安徽药监局分别发布了行政处罚通知,其中安徽旭松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炒酸枣仁被处罚130万;安徽药知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劣销售药黄芪被处罚57万;四川仁禾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中药饮片青葙子被处罚30万。以下信息来自政府部门的官网:
处罚信息:安徽旭松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旭松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处罚〔2023〕2-250号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
违法事实:接省局《国家药品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函》(药监综便函〔2023〕124号),标示为安徽旭松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炒酸枣仁(批号220413-2)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YP20231411。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名称:安徽旭松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炒酸枣仁案
处罚内容:
1.没收炒酸枣仁(批号220413-2)21.043kg;
2.没收违法所得1277854.1元
2.处罚货值金额一倍130.335万元;
法律引述:
上述企业数十万甚至高达百万的罚款案例将再一次敲响行业警钟,提醒中药饮片企业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合法合规经营。
根据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二)被污染的药品;(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对于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药品管理法也有严厉的惩罚力度。对于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对于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情况,还会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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