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旭松中药饮片公司生产销售劣药炒酸枣仁被处罚案再次敲响警钟

中国好中医 654909 2023-12-05 17:17:28

近日,四川、安徽药监局分别发布了行政处罚通知,其中安徽旭松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炒酸枣仁被处罚130万;安徽药知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劣销售药黄芪被处罚57万;四川仁禾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中药饮片青葙子被处罚30万。以下信息来自政府部门的官网:


处罚信息:安徽旭松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旭松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处罚〔2023〕2-250号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

违法事实:接省局《国家药品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函》(药监综便函〔2023〕124号),标示为安徽旭松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炒酸枣仁(批号220413-2)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YP20231411。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名称:安徽旭松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炒酸枣仁案

处罚内容:

1.没收炒酸枣仁(批号220413-2)21.043kg;

2.没收违法所得1277854.1元

2.处罚货值金额一倍130.335万元;

法律引述:

上述企业数十万甚至高达百万的罚款案例将再一次敲响行业警钟,提醒中药饮片企业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合法合规经营。

根据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二)被污染的药品;(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对于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药品管理法也有严厉的惩罚力度。对于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对于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情况,还会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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